自認是員工或者用人單位對不利于自己事實的承認。那么,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的欠薪訴訟中,面對自認應當怎么辦呢?對此,以下3個案例分別作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公司對己方不利自認,員工無需舉證證明
肖女士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因公司沒有為她辦理工傷保險而要求公司賠償未果后,提起了訴訟。公司雖在答辯狀中認可肖女士系其員工,但公司代理律師卻以肖女士沒有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請求判決駁回肖女士的訴訟請求。
【點評】
肖女士無需舉證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闭驗楣驹诖疝q狀中已經認可肖女士系其員工,所以,肖女士雖無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法院仍然應當采信。
【案例2】
員工自認涉及同事利益,效力應視情況而定
因公司欠薪,肖某、梁女士等12人分別就自己的欠薪金額提起了訴訟。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后,12人推舉肖某等2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審理。庭審中,肖某提及公司已向梁女士支付的5000元欠薪,可以從其訴訟請求中扣減。事后,經梁女士辯解,肖某才意識到自己的自認不當。那么,肖某的自認對梁女士有效嗎?
【點評】
肖某的自認對梁女士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逼渲械钠胀ü餐V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的標的是同一種類,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將其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對同一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利害關系而形成的共同訴訟。
與之對應,公司雖然對梁女士、肖某等有欠薪行為,但對每個人欠薪的金額、義務不盡相同,每個人對公司的權利也不一樣,因而本案當屬普通共同訴訟,也決定了肖某表態公司已向梁女士支付欠薪的自認,對梁女士無法律效力。
【案例3】
單位自認后要求撤銷,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趙女士向法院訴請責令公司支付欠薪后,公司在答辯狀乃至庭審過程中,均對欠薪金額表示自認?稍诜ㄍマq論終結后,進入法庭調解階段時,公司突然否認欠薪金額,并要求撤回自認。在趙女士反對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撤回自認嗎?
【點評】
公司不可以撤銷自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闭驗楣境蜂N自認不在規定情形之列,所以其撤銷自認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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