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交通大學、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和陜西省法學會主辦“數字平臺版權保護及懲罰性賠償問題”研討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共同探討數字平臺版權保護等問題。
針對網絡版權糾紛中的平臺責任界定等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國斌認為,平臺或者網絡服務商應被視為“通道”而非直接侵權者。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劉文杰分析稱,在司法實踐中,對平臺版權的注意義務問題上,如果權利人僅僅在訴訟中提出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僅僅宏觀地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則沒有盡到舉證的責任。陜西省社科院副研究員陳波表示,數字平臺更多的是數據的傳播者,應更加關注直接侵權人的責任。
針對網絡侵權賠償標準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建議,審判過程應優先適用實際損失,有助于判賠規則的客觀化和精細化。
此外,與會專家還就網絡平臺過濾機制、平臺間接侵權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在全球數字化進程不斷加速推進的當下,研討會的召開,為助力版權治理和市場平臺的構建,實現各方利益平衡,推動數字經濟高速發展提供了智慧力量。(竇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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