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亮(化名)在公司電視購物直播欄目中擔任攝像師職務,長期站立及守候在攝像機旁的工作導致他雙側下肢靜脈曲張。在一次直播時,劉亮離開直播間13分鐘、靠墻坐地休息3次,公司以他“長時間外出及多次遠離機位坐下構成脫崗”為由決定與他解除勞動關系。劉亮認為自己沒有明顯失職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職工:工作時因身體不適如廁、坐地休息不屬違紀
劉亮訴稱,他作為電視購物直播欄目攝像師,職責是架設攝像機位、卡定禎、在直播過程中操作搖臂控制攝像機。每個直播班次由2個人負責5臺攝像機,每班次時長40至60分鐘不等,兩班次間不一定有休息時間。由于長期從事攝像工作,他自2017年便患上雙側下肢靜脈曲張、下肢酸脹不適等疾病。
2021年9月12日上午,他連續直播4個多小時沒有休息。中午,他用十幾分鐘吃完午飯。接下來,便開始下午的直播。在下午的直播過程中,他因肚子不舒服離開直播間去了一次廁所,返回后又在靠墻位置坐下休息幾次,但公司以這些行為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與他解除勞動關系。
劉亮認為,公司的解聘決定違法,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萬元。其理由是公司沒有禁止攝像師坐著工作的規定或慣例,現場監控錄像中其他攝影人員也存在偶爾坐下的情況。再者,其去廁所前已經通過通話包提前告知現場導播、導演,如廁期間他也一直戴著通話包。況且,除了他,現場還有一名攝影師看管著5個攝像機,而這些攝像機在較長時間內是不需操作的。因此,其不存在脫崗行為,更沒有因他如廁出現直播事故。
公司:長時間外出、數次遠離機位坐地休息是脫崗,可以解聘
公司辯稱,為規范職工工作行為,公司制定多個制度規定進行約束,劉亮對此是知悉的。其中,《攝像組演播室紀律規定》,禁止出現直播脫崗現象,如違反本規定,將無條件接受公司調崗、降薪、甚至開除?!堆莶^管理辦法》規定,節目制作人員,必須在節目錄制開始前30分鐘調試好所有設備,并在演播室候場,不得隨意離開。禁止與他人長時間閑聊天、隨意坐地、亂涂亂畫等行為?!秵T工手冊》規定,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擅自脫崗3次以上,屬于嚴重破壞公司管理秩序,將對此進行辭退處分且永不錄用。
從事發當天下午的監控可以看出,劉亮在直播過程中無故外出,外出時長達13分鐘,回到演播室后依然未認真監管機位,而是在遠離機位在一旁坐地休息。劉亮坐在靠墻位置離開操作設備、擅離直播間等脫崗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其勞動關系合法的。
法院: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在劉亮工作時外出一事上,根據其與現場導演的通話錄音可知,他若日常去衛生間與現場導播、導演說一下即可。在當天,他提前向現場導播、導演告知了需要去衛生間這件事,公司也認可工作期間允許劉亮去衛生間,因此,在劉亮已經提前報備的情況下,其外出13分鐘去衛生間的行為并無不妥,不構成脫崗。
針對劉亮多次遠離機位坐地休息一事,通過查看監控可知,直播間現場5臺攝像機的機位相對固定,劉亮一直佩戴通話包并與導播保持聯系,雖然他時而站起時而坐下,但并無明顯失職行為,且另一名攝像師在相應期間也坐地休息2次,故不宜認定劉亮的行為構成脫崗。
針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根據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中關于“嚴重破壞公司管理秩序行為”的規定,相較于“連續曠工3天”“工作期間未經請假擅自脫崗3次以上”等予以辭退處分的行為,劉亮的行為尚未達到此類嚴重過錯的程度,且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劉亮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據此,法院認為公司與劉亮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并判決公司向劉亮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萬元。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
法官提示
對員工應罰當其過,避免構成侵權
《勞動法》第25條及《勞動合同法》第39條均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一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滿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公示三個條件。其中,民主程序是指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合法合理是指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既要符合法律,也要合情合理,不得過度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關系的范疇。有效公示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向勞動者進行公示。例如,可以向員工發郵件、微信進行告知,在工作場所進行張貼,或在公司網站上進行公示,最好留存送達告知的簽收手續。
二是員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首先,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表述判斷何種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本案中,《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若出現“連續曠工3天”或“工作時間擅自脫崗3次以上”,公司可以予以辭退。其次,結合員工具體的工作崗位、職業特點,從主觀惡性程度、影響范圍、后果的嚴重性等多個方面考慮是否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本案中,攝像工作需長期站立,容易形成靜脈曲張等疾病,工作期間不允許其坐下對于勞動者實屬過苛,劉亮適當坐下休息,屬于合理行為;攝像機機位相對固定,現場還有其他攝像師,劉亮因內急等正當理由短暫外出應當被允許;且劉亮事先已告知導播、導演,期間佩戴通話包保持聯系,也未有擅自脫崗的主觀故意。
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以及處罰員工時需要嚴格把控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避免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據勞動午報消息 唐玥 馬寧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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